(一)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工作的方针和政策,根据县委的中心任务,研究确定妇女工作的重点,指导全县各级妇联依据《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》和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,履行机关职责,开展妇女儿童工作,联系团体会员,并对其妇女工作进行指导。
(二)调查研究全县妇女、儿童情况和问题,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报告并提出建议。
(三)指导和推动全县农村妇女的“双学双比”、城镇妇女的“巾帼建功”和“五好文明家庭创建”活动,组织、动员妇女投身物质文明、政治文明、精神文明建设,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实践中发挥作用。
(四)指导全县各级妇联的宣传舆论工作。教育、引导广大妇女,树立自尊、自信、自立、自强的精神,表彰各行各业先进妇女,开展妇女职业技术培训和多层次的妇女干部培训,全面提高素质,促进妇女人才成长。
(五)代表妇女参与国家、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,促进妇女参政,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制定,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,促进男女平等;积极参与民主协商,沟通对话渠道,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愿和要求,提出意见和建议。
(六)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,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、办好事,为妇女儿童服务。
(七)建立与各族各界妇女的联谊,联系各党派、知名妇女和海外侨胞,促进祖国统一。
(八)加强基层基础建设,把工作重心放到基层;坚持“用活动去吸引、用服务去凝聚、用协调去争取支持、用联谊去扩大团结、用参与去维护权益”的群众化工作方法;为基层妇联争取政策支持,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。
(九)加强妇联组织自身建设,探索建立多元化、开放式妇女组织机构,构建以妇联为核心遍及各族各界各条战线的妇女组织网络;探索建立专职妇联干部、团体会员、志愿者为一体的妇女干部体系,开发妇女人力资源。
(十)完成县委、县政府交办的任务;协助政府抓好政府妇儿工委工作。